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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章 无效作为(2 / 2)

2013年9月,我专案组对当时马建南进行询问(见附件--马建南询问笔录复印件),马建南确认了签订上述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的事实,并介绍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根据马建南反映,2010年下半年,马建南和朋友周利军到嘉禾国际广场以“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及法人周利军的名义承租了嘉禾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子。

2010年11月开始装修,刚开始投资人是马建南自己,后来马建南的朋友程保卫、古小峰主动加入投资。

2011年8月底装修完毕。

2011年9月26日前后,欣山公司总经理翟松鹰通过其公司办公地房东“周斌”(真实姓名申宁)的牵线,以3400万元(欣山公司实际转账支付马建南3100万元,另300万元作为施工押金暂不支付)的价格收购了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并签订收购协议(见附件--收购协议复印件),收购内容规定甲方(收购方)翟松鹰,乙方(转让方)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注明股东:马建南、古小峰、程保卫三人),协议规定,甲方以现金整体收购经剥离债权、债务后的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并由甲方整体接管。甲方收购剥离债权、债务后的所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见附件一: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被收购资产清单)及资产相联系的专属权、专营权。签订协议当日有翟松鹰、马建南、程保卫在场。

收购协议签订后,欣山公司分四次将收购款项转入马建南账户。2011年9月28日转账500万元、2011年9月30日转账500万元、2011年10月12日转账1300万元和50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由欣山公司账目及相关银行流水均由显示)。欣山公司将余款付完以后,马建南将剩余的资料移交给欣山公司的总经理翟松鹰,包括消防报验资料(下落不明)等。

2011年10月国庆节过完后,欣山公司正式接收缤纷年代公司的硬件设施,包括房子、设备等,还有管理团队、工作人员等,还有交通工具(两辆奔驰牌商务车“唯雅诺”(下落不明),两辆车购买价是90多万元,两辆车入户名都是程保卫)。

根据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账目登记显示,该公司从2011年10月初开始营业至2012年6月底再无账目登记。

根据平南省中平市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调解书(见附件--调解书复印件)之内容,东新区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南省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经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周利军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返还承租原告的位于中平市东新区燕山东路21号6层601号房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6601109960、6601109963);二、被告周利军用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包括家具、音响、灯光)冲抵拖欠原告的截止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租金二百七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六元、设备维修费一十一万零三百三十五元及违约金等等。

2013年10月11日,通过对现嘉禾国际六楼KTV会所(原名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现名蓝龙晶会所)实际经营负责人徐继武进行询问,徐继武称蓝龙晶公司是2012年12月18日开业,到现在共经营10个多月,2012年12月份,蓝龙晶公司实际投资人樊伟和嘉禾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是6元钱/平方/每天,租赁总面积是3888平方米左右,年租金大概是800万元左右。实际投资人是樊伟,男,30多岁,中平市人,现在外地开发矿业,营业执照上反映的信息内容:蓝龙晶公司股东是徐继武(即我)占50%,樊伟占34%,柳洪斌占16%;营业执照上申请注册资本是100万,实际出资是樊伟出资100万元。其他股东未出资。

第四部分是需要说明问题。

1、周利军的身份。周利军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人;据马建南证言,周利军并不是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及股东。

2、周斌的身份。周斌真实身份申宁。

原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嘉禾国际大厦1006室房权所有人:申有良房权证号6601098418;周斌(申宁)与申有良签订租赁协议将嘉禾国际1006承租(租赁协议从2011年3月10日到2014年3月9日,共36个月),2011年7月13日欣山公司和平南鲲鹏和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嘉禾国际广场产权标38层B1006号房租给欣山公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5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调查情况显示,欣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实为欣山公司与周斌(申宁)签订合同。

3、经与周利军、周斌、程保卫、古小峰等人联系,均无法联络到其本人。

第五部分是相关部门的情况。

(一)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态度

欣山投资担保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对东新区处置非法集资指挥部、中平市公安局写出报案材料,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租和转让,必须先行取得房屋的租赁权且经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此为基本常识,被控告人马建南、翟松鹰等人应当明知,但其却置该些基本常识于不顾,并通过签订《收购协议》这一表面上的“合法”形式非法占有了欣山公司3400万。所以,被控告人翟松鹰、马建南、程保卫、古小峰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虚假事实,以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骗取控告人“收购款”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控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对此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二)主持民事调解的西区法院的态度

经调查人员对东新区法院当事调解法官进行访问,当事法官认为,当事法院是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依法调解的,如果对调解结论有不同观点,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第六部分是结论及建议。

因调查所得情况相当复杂,得出准确合理的结论需要更广泛的知识及深邃的法律理念支持,特提请中平市公安局处置非法集资指挥部及中平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专家进行协商结论并对下步处置方式进行指导。

最后一部分的结论及建议至关重要。涉及“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警界都流行着一个经典段子,在河边遇到有人落水,自己又不会游泳该怎么办,如果跳到河里救人,自己也会成为落水者,为了不被人诟病为“不作为”,要这样做,赶紧从路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不管这根棍子有多长,一定要抓紧时间伸向落水者,这样就“作为”了,最多会被追究为“无效作为”。

这么大的事情自己处理不了,也要建议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去处理,你的建议就是“作为”,虽然可能“无效作为”。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