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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章 胎肝悬混液(2 / 2)

老莫看过上述文章内容后,如同醍醐灌顶,这三十七具胎尸肝、脾皆被摘取,大概率是为了制备“胎肝悬混液”,这么大量的胎儿虽然发育程度不同,但是引产时间应该大致相同,引产胎儿的收集规模较大,并不是小团队能完成的,还要进行解剖,需要有满足条件的无菌空间进行,还要有成套的制备悬液的设备,根据上述学术文章内容可知,这个时间正值夏季气温较高,从胎儿离开母体引产出来,到运输收集过程,再到解剖取肝、脾的手术过程,然后是制备悬混液过程,每一环节都需要冷藏及空调设备,保持低温状态,还要有无菌空间,比如医院的无菌手术室,运送过程中还需要无菌容器,而且制备完毕的悬混液需要尽快输入,不能久放。胎儿的收集、运输、储藏、解剖、制备悬液、使用每一环节都要做的精细,但到了最后一环,处理手术后的胎尸却出了问题,不能以合法有效的渠道去处置,反而是丢弃在荒郊野外,这合理吗?更应该问一句合法吗?

老莫又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解释。

我们国家,胎儿引产并不是完全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和绝育。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医学需要,任何人或单位都不能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因此,在我国,如果胎儿引产没有医学需要,就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就要研究这个语境下的医学需要条件是什么?

在医学上,胎儿引产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是必要的。第一是,胎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畸形或者遗传性疾病,可能导致其出生后无法生存或者生活质量严重受损;第二是,孕妇患有严重的疾病,如果继续怀孕可能危及其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第三是,怀孕是因为非法行为导致的,孕妇不能承受精神或经济上的压力。只有在符合以上条件时,胎儿引产才是医学上必要的。

今天现场这三十七具胎儿发育周期在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所有胎儿发育都在三个月即十二周以上。所以引产还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妊娠满十四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要凭证引产;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指定的医学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的;应该提供本人身份证、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这三十七具胎儿尸体从被分离出母体到摘取肝、脾,直到作为医学废物处理,要经过多道环节,每道环节都有严格把关,像这样到最后被作为垃圾丢弃到荒郊野外,很反常。

老莫估计只有一种原因会导致这样的结果,那就是这个过程是违法的,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这其中很有可能牵涉到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虽然目的可能是为了治病救人,但是有买卖就有伤害,这个事情必须好好查查。

莫逸信心里有了初步的判断,心里得到了些许安宁,忽然想起方便面还没吃,就端起面碗“稀里哗啦”快速吃了个精光。然后爬上床,倒头便睡,这时候已经两点多钟了。

“叮叮叮!”电话铃声响起,把老莫吵醒,拿起手机一看是早上七点半钟,电话是狄山岭打来的,他说“快下来吃早餐吧,一会我们一起去复查现场!”莫逸信答应着,爬起床来,简单梳洗一下,下到一楼,拿起餐盘盛了几个自己喜欢吃的菜,来到狄山岭身旁坐下,两人边吃边谈,莫逸信跟狄山岭讲了自己“胎肝悬混液”的想法,狄山岭听得眉头直皱,两人抓紧时间吃完饭,乘车往现场赶。

路上,狄山岭通知技术中队刘丰带人迅速赶往现场,又通知昨天参与现场侦查的刑侦中队人员赶往现场。

两人到达现场后,技术中队刘丰等人和侦查中队的侦查员们已经到达现场,狄山岭做了工作安排,技术中队继续复查现场,侦查中队分做两组去摸排周围群众,之后众人分头工作。狄山岭和莫逸信一起也在现场周围搜索,现场复查在中午十二点以前结束,狄山岭和莫逸信在中心现场土路上发现一种车辆轮胎痕迹,车胎宽度215毫米,是一种大中型车辆遗留的,侦查组在周围村庄、田地访问群众,有群众反应,前天下午曾看到一辆医用救护车在中心现场附近行驶,莫逸信判断,医院救护车的车胎宽度也就是215厘米,这辆救护车很有侦查价值。但是侦查员汇报说,村民没有看清楚车牌号码,只看到一辆白色急救车在周围来回转圈,在中心现场附近逗留时间较长,甚是可疑。

莫逸信给狄山岭建议,尽快安排侦查员到周边具有医学废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场所调查访问。另外,这辆救护车是本地的可能性不大,既然已经掌握了车辆是前天到达过中心现场附近,就应该有重点的去调取排查附近高速进出口在相应时间段內的车辆上下高速卡口信息,急救车目标明显,如果能筛选出嫌疑车辆,就可以确定嫌疑车辆车牌号及其他相关联信息,会有所收获。

两人正在商量,狄山岭接到一个电话,是分局一把手文局长打的,文局长通知他组织一下,通知相关部门下午在分局三楼会议室开案件碰头会,时间初步定在三点钟。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