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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法典(1 / 2)

最后,是韩非撰写的《应龙盟法典》,终于可以颁布了。

这部法典由韩非主导,陈曦、景胜、荀况、鲁仲连、孔谦等人都参与了进来,历时两年才编撰完成。

几人参照了别国律法,陈曦和景胜把后世的一些法条也融了进去,几人经过长期的探讨、修改,才得以出台。

陈曦说了,不完善不要紧,先执行,遇到问题再提出修正案即可。

几人对修正案这个提议赞不绝口,法律必须要有完善的空间和时间,才能顺应不同时期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法典用的是晋系文字,陈曦让人撰写多份,送往应龙盟三部以及三合市七国商会。

一经颁布,顿时引来无数惊奇的目光,韩非带着几名助手和弟子,到应龙盟三部、三合市进行讲解,每到一处,即被围得水泄不通。

宪兵让人按秩序席地而坐,可以问问题,韩非等人耐心解答,在每一处都停留了三天。

民众最感兴趣的,严禁报仇当属第一。

韩非解释道:“人杀尔父,尔杀人,其子再杀尔?故此,一切由法院为尔等做主。

如诸位认为法院不公,可到应龙盟盟主府前的登闻鼓击鼓鸣冤。

如认为盟主处置不公,盟主说了,尔不单可以杀了仇人,连盟主亦可杀!”

《礼记?曲礼》记载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周朝时还专门制定了关于报仇的法律程序。

报仇者要在官府事先登记复仇事项、仇人姓名,若是官府认为报仇事项不合理,会进行调解。

若是官府认为合理,报仇者杀人无罪。

即使不报备官府就擅自报仇杀人,官府也会酌情从轻处理。

战国时期,各国对于报仇处于默许的状态,人们对于报仇者抱以同情、尊重的态度,认为这是合乎孝道的。

而复仇思想和王权专制是相悖的,秦朝开始明文禁止报私仇。

韩非的一番话把有不同意见的人完全镇住了,报仇这种事不同于一般的杀人行为,里面掺杂着情理、法理,非常复杂。

一是会造成冤冤相报,二是在报仇时会伤及无辜。

陈曦对这个事一力承担,会给含冤者一个满意的交代。

第二就是取消肉刑,肉刑就是直接摧残身体的刑罚,有黥刑(刺面并着墨)、刖刑(斩足)、劓刑(割鼻)、宫刑(阉了)、大辟(处死)。

律法最严的秦国随处可见残废的乞丐,很多就是因为犯法。

肉刑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从夏朝到秦朝都是国家常刑。

西汉时汉文帝废除了除死刑以外的其他肉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

陈曦一步到位,自然得到了民众的一片赞誉。

当时粮食一直处于紧张的状态,如果抓到罪犯要关押在监狱,又费粮食,又得有相应的狱卒来看守,靡费不小,还不如肉刑了事。

陈曦这一举措让各国很是反感,这小子他娘的老是不按常理出牌!

第三是略卖罪,拐卖妇人、幼童,一律判处斩刑,得到了众人的交口称赞,前世的陈曦最痛恨的莫过于这类犯罪了。

这个法条,极大的震慑了女闾,他们那里的很多妇人,都是被拐卖而来,陈曦的法条里规定,接收的同样处斩。

当时各国对略卖罪的刑罚轻重不一,秦国就是死刑,到了汉朝还变成磔刑,五马分尸。

第四是高利贷罪,月化利率超过两分者即视为高利贷,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按发放金额处五十倍的罚金,高利贷是陈曦下决心要杜绝的。

当时高利贷是合法的,直到唐朝才明令禁止。

韩非已被陈曦任命为应龙盟法院院长,负责司法工作,他的几名弟子协助他开展工作。

陈曦还从韩魏楚三国礼聘了一批县丞、县尉、亭长、求盗、狱吏等人,把警察、司法系统建立了起来,应龙盟监狱也由韩非执掌。

陈曦废除肉刑,必得花些成本来关押犯人,不过他也认了,实在不忍心砍脚割鼻子,更不用说把人给阉了。

一些重犯必得关押,罪责较轻的,关小黑屋了事,小黑屋威力巨大,一样能起到惩罚的作用。

之前的护矿队员转为应龙盟警察局警员,负责治安、巡查、抓捕工作,护矿也是他们其中一项职责。

警察局局长由吴庆兼任,他是魏部矿业公司的监事长,长年驻守在应龙盟,陈曦对他的正直刚毅极为看重,委以重任。

法院、警察局、监狱三个单位紧挨着,设在新三合市的应龙区,既方便民众报案、诉讼,又方便维护应龙区的治安、秩序。

这段时间陈曦风头正健,无人敢撄其锋芒,应龙盟法典一经颁布,很快就令行禁止。

新旧三合市都变得规规矩矩,治安大大改善,民众无不交口称赞。

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举措,极大地震动了各国,众人大骂大赞,褒贬不一,但众口一词的话就是:

这小子,一天不折腾就会死!

一日,鲁仲连来了,和他一起的是一个中年男子,皮肤白净,相貌儒雅,鲁仲连介绍道:

“君候,这位是卫国元君。”

“哦,见过元君!”

“拜见应龙君!还请应龙君救王兄一命!”